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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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