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證券商應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該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委託人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商品之適當性。證券商並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委託人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當證券商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且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時,證券商有以下義務: 1. 建立商品適合度制度,包括評估該商品的屬性、進行客戶程序以瞭解客戶的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對該商品的理解等特性,以確保交易該項商品的適當性。 例子1: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某一外國有價證券時,應評估該證券的風險屬性,並評估委託人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理解和處理這些商品。 2. 建立內部作業程序,確保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的告知和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事項,以保障委託人的權益。 例子2:證券商應有內部程序,包括提供商品風險告知書、充分揭露外國有價證券的相關風險,以及建立紛爭處理機制以保障受託買賣委託人的權益。 以上回答是基於所提供的資料和法規進行解釋,如果有任何關於該法規的最新修訂或相關解釋,可能產生變化,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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