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0條第一項,除非委託人是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否則證券商在委託人開戶之前,應派遣業務人員向委託人說明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可能的風險。此外,證券商需要提供一份風險預告書並由業務人員負責解說,双方需在預告書上簽名並保留存根。 2. 如果證券商選擇以電子方式進行風險說明作業,相關程序應依照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 3. 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0條第三項的規定,風險預告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並且必須遵守證券商同業公會相關的自律規定: -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代表的投資風險因投資標的和所在交易市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資人應該了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和存託憑證等不同資產的特性和風險,並注意所投資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況。 -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需要遵守當地國家法律和證券市場的規定,這些規定可能與我國的證券交易法不同。 -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是以外國貨幣進行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的盈虧外,還需要承擔匯率風險。 -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根據第25條和第26條的規定提供給投資人的資訊,或者對證券市場、行業或個別證券的研究報告,或者證券發行人提供的通知書或其他與委託人權益有關的資訊,都是根據外國法律的規定提供的,投資人應該自行了解並判斷。 -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必須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在契約中,應明確約定有關交割款項和費用的幣別、匯率及計算方法等事項,投資人應充分了解契約內容。 - 風險預告書只是簡要說明預告事項,因此無法詳述所有投資風險和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投資人在交易前應詳細研究風險預告書,並慎思明辨其他可能影響的因素,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 4. 如果證券商受託買賣的外國有價證券在特定市場中經核准,則應根據當地主管機關的風險揭露要求準備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說明」,最後修訂日期:110年12月31日,https://www.fsc.gov.tw/Upload/Attach/202110/17248442323730060132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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