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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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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及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得不摘譯為中文。
  2. 2.前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3. 3.證券商對於第一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以其本公司所准發行者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條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5 條」,可得以下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所提供予投資人的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的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的名義提供,並且需摘譯成中文,以方便投資人閱讀。然而,若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得不需摘譯成中文。 2. 根據第二項,上述的資料或研究報告,在內容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以誤導他人的情事。 3. 根據第三項,證券商不能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由來主張免除責任,也就是說,證券商無法逃避對於提供的資料或研究報告的責任。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https://law.lawbank.com.tw/News/2019051214045243)

  • 法人名詞
  • 詐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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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5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