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條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5 條」,可得以下的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所提供予投資人的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的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的名義提供,並且需摘譯成中文,以方便投資人閱讀。然而,若經專業投資人書面同意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得不需摘譯成中文。 2. 根據第二項,上述的資料或研究報告,在內容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以誤導他人的情事。 3. 根據第三項,證券商不能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由來主張免除責任,也就是說,證券商無法逃避對於提供的資料或研究報告的責任。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https://law.lawbank.com.tw/News/201905121404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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