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4條,該條共分為4項,以下逐條進行釋義和舉例: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契約。 這條規定強調了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按照受託契約的約定按時履行交割義務,不能違反合約。 2.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違約。 這條規定指出當委託人未按期履行交割義務,即未將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給證券商時,即屬於違約行為。 3.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這條規定要求證券商在委託人違約時,應按照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的規定處理不履行交割的違約行為,並且有權終止受託契約。 4.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這條規定要求證券商應立即函報監管機構備案,並向委託人發送副本通知,關於對於委託人違約的處理情況。 總結來說,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按照受託契約約定的交割期限履行義務,若委託人未能按時履行交割,證券商有權根據契約規定處理違約行為,並向監管機構報備,並通知委託人相關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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