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3條,證券商在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時,除非是專業機構投資人,否則應以證券商自己的名義或者複委託金融機構的名義將其寄託在交易所在地的保管機構進行保管,並且詳細登載在委託人的帳戶和對帳單上以供委託人查對。此外,證券商應該向公會報請備查相關的保管機構資料。 依據以上法規,一個包含多項款的範例可能是,當一位委託人(非專業機構投資人)委託一家證券商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時,該證券商必須將該外國有價證券寄託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保管機構進行保管,同時將詳實的信息登載在委託人的帳戶和對帳單上,以方便委託人核對。證券商也需要向相關公會報請備查保管機構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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