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專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外,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或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並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
  2.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報請公會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