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可以與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約定,在委託人結清某一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的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且符合當地市場規定的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範例: 例如,一位委託人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並與證券商約定,在該筆投資結清後,將該筆資金轉投資於委託人事先約定且符合當地市場規定的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2. 證券商應在每月的對帳單中揭露轉投資前項約定所涉及的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的明細。 範例: 證券商應在每月的對帳單中詳細列出委託人轉投資前項約定所涉及的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的相關信息,例如基金名稱、投資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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