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1條,證券商在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應在其往來銀行開設交割專戶。證券商可以經委託人同意將委託買進、賣出的外國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或持有的應收款項留存在證券商在國內往來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的外幣專戶(又稱客戶外幣專戶)。此外,本條也提到了證券商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作業程序以及相關控管等事項需由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協商定定。 根據這些規定,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 證券商應在往來銀行開設交割專戶,作為處理交割款項的專用帳戶。 2. 委託人可以同意將交割款項或持有的應收款項留在證券商在國內指定的外匯銀行開設的外幣專戶。 3. 證券商需要符合中央銀行的資格條件、作業程序和相關控管等事項。 4. 若交割款項及費用未透過客戶外幣專戶收付,證券商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以新台幣或其他外幣支付該款項。 5. 若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則交割相關款項應以外幣支付,並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6. 若委託人指定以新台幣交割,則相關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並應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7. 符合第五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規定的證券商應按中央銀行的規定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統計資料的申報。 以上是對第21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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