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三條之規定,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收付款券時,應透過客戶開設的款券劃撥帳戶以帳簿劃撥方式處理,而不得透過其他銀行帳戶收付款項。這項規定明確要求證券商在收付交割款項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存款帳戶,且這些款項不能流用。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客戶的款項安全,防止證券商濫用或混淆客戶的款項。 範例:如果一名客戶要購買股票,他必須將購買款項存入開立的款券劃撥帳戶,證券商才能進行劃撥交割並收取款項。如果證券商未使用款券劃撥帳戶進行交割,或將款項用於其他用途,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2.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動用該款項。 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第三條之規定,證券商可以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客戶的交割款項留在交割專戶中,但證券商必須在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天記錄款項的收付情況,並保留相關記錄。除了為客戶辦理應支付的款項或其他規定外,證券商不得動用這些款項。 範例:如果一名客戶同意將交割款項留在證券商的交割專戶中,證券商應在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並每天記錄款項的收付情況。證券商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不得動用這些款項,除非是為了為客戶辦理應支付的款項或根據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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