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1條的規定: 1.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時,必須在銀行設立專用的存款帳戶來處理與客戶款項的收付。這個專用帳戶中的款項必須與證券商的自有財產分開保存,不能混在一起使用。 2. 如果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那麼它應該與專用存款帳戶所屬的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這個專用存款帳戶被視為一個信託專戶,由受託金融機構按照信託契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 如果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而沒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則不得收受客戶的款項。 這些規定要求證券商在進行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業務時,必須將客戶款項與自有財產分開處理,並且在進行資金運用時要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客戶的款項能夠被妥善保管,並防止證券商將客戶的款項與自有資產混在一起使用。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recordid=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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