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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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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
  2. 2.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3. 3.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1條的規定: 1.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時,必須在銀行設立專用的存款帳戶來處理與客戶款項的收付。這個專用帳戶中的款項必須與證券商的自有財產分開保存,不能混在一起使用。 2. 如果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那麼它應該與專用存款帳戶所屬的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這個專用存款帳戶被視為一個信託專戶,由受託金融機構按照信託契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 如果證券商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居間業務,而沒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則不得收受客戶的款項。 這些規定要求證券商在進行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的業務時,必須將客戶款項與自有財產分開處理,並且在進行資金運用時要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進行管理。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客戶的款項能夠被妥善保管,並防止證券商將客戶的款項與自有資產混在一起使用。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recordid=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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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1 條規定:「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