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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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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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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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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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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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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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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併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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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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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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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自有資本之管理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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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刪除)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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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刪除)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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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刪除)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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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刪除)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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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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