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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
  2.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並由受託金融機構依信託契約,予以管理、運用及處分。
  3. 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收受客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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