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第1項的規定,證券商在接受客戶使用同一帳戶進行現款買進和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可以對相同數量部分進行交割的相抵。而這樣的交割作業辦法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定的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進行的。至於在第2項,有關有價證券的種類和範圍則需要由主管機關(本會)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請參閱有關法規文本): - 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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