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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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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二、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第一款所定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交付影本留存。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2. 2.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3. 3.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當面方式申請開戶,除應確認其身分為本人辦理外,其受託買賣金額應予以限制,相關程序及金額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以網際網路等電子方式開戶者,證券商得於委託人當面委託或傳真委託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9條的各項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當委託人是自然人時,證券商在與其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應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其影本留存。另外,當委託人是未成年人時,則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交付相關文件。而當委託人是法人時,則需要由被授權人檢附相關文件以及法人代表人和被授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然而,如果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提供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委託人在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並憑同式印鑑或簽名進行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證券商可以接受委託人通過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非當面方式申請開戶。但除了要確認委託人的身分為本人辦理外,受託買賣金額還應予以限制,相關程序及金額應按照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對於通過網際網路等電子方式開戶的情況,證券商可以在委託人當面委託或傳真委託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9條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管理辦法)第1040007222號》

  • 自然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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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