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9條的各項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當委託人是自然人時,證券商在與其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應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契約並交付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及其影本留存。另外,當委託人是未成年人時,則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交付相關文件。而當委託人是法人時,則需要由被授權人檢附相關文件以及法人代表人和被授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然而,如果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提供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2.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委託人在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並憑同式印鑑或簽名進行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證券商可以接受委託人通過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非當面方式申請開戶。但除了要確認委託人的身分為本人辦理外,受託買賣金額還應予以限制,相關程序及金額應按照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對於通過網際網路等電子方式開戶的情況,證券商可以在委託人當面委託或傳真委託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9條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管理辦法)第1040007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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