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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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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始得接受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2. 2.前項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一、簽訂受託契約之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事項。 二、受託買賣雙方應行遵守事項。 三、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約定事項。 四、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於有關文件載明證明事項。 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期限、交割款項之收付方式、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六、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 七、配息、股權行使等之處理約定事項。 八、委託人基本資料異動申報及未申報之免責事項。 九、證券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 十、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二、契約條款變更之通知約定事項。 十三、契約解除或終止約定事項。 十四、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3. 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報請證券商同業公會備查。
  4. 4.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得視雙方當事人業務需要訂定之,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契約內容及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在接受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前,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這份契約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簽訂契約的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的規定。 2. 契約中雙方應遵守的事項。 3. 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的約定事項。 4. 在有關文件中應紀錄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的證明事項。 5. 交割期限、交割款項的收付方式、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6. 不履行交割時違約的處理事項。 7. 有關股息、股權行使等事項的處理約定。 8. 委託人基本資料異動的申報及未申報的免責事項。 9. 證券商應提供的資訊及服務事項。 10. 因可歸責於對方契約當事人所致損害的範圍、仲裁及相關事項的處理。 11. 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所致損害的處理方式。 12. 契約條款變更的通知約定事項。 13. 契約解除或終止的約定事項。 14.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此外,根據第3項規定,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後,應報請證券商同業公會備查。而第4項則規定,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簽訂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的記載事項可以根據雙方業務需要進行訂定,不受第2項規定的限制。 上述規定可以參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實務指引來解釋和確認其內容。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委託人的權益,確保證券商與委託人之間的交易有明確的契約內容和交割方式,以減少風險和糾紛的可能性。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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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始得接受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