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契約內容及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在接受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前,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這份契約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簽訂契約的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的規定。 2. 契約中雙方應遵守的事項。 3. 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的約定事項。 4. 在有關文件中應紀錄買進的外國有價證券寄存國外保管機構的證明事項。 5. 交割期限、交割款項的收付方式、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6. 不履行交割時違約的處理事項。 7. 有關股息、股權行使等事項的處理約定。 8. 委託人基本資料異動的申報及未申報的免責事項。 9. 證券商應提供的資訊及服務事項。 10. 因可歸責於對方契約當事人所致損害的範圍、仲裁及相關事項的處理。 11. 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所致損害的處理方式。 12. 契約條款變更的通知約定事項。 13. 契約解除或終止的約定事項。 14.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此外,根據第3項規定,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後,應報請證券商同業公會備查。而第4項則規定,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或高淨值投資法人簽訂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的記載事項可以根據雙方業務需要進行訂定,不受第2項規定的限制。 上述規定可以參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實務指引來解釋和確認其內容。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委託人的權益,確保證券商與委託人之間的交易有明確的契約內容和交割方式,以減少風險和糾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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