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接受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已開戶者應取消其開戶: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 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 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 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了證券商接受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條件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以下情況下不得接受開戶委託,已經開戶的應當取消開戶: 1.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2. 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 3. 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 4. 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5.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供該法人授權開戶證明。 6. 曾因證券交易違反契約,案件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7. 曾經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例如,一個未成年人想要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不得接受其開戶委託。又如,一個法人委託開戶時,未能提供該法人授權開戶的證明文件,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不得接受該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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