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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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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應就委託人買賣之標的種類分別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2. 2.證券商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有價證券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辦理業務之准,使委託人認為政府已對該有價證券提供保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2條,針對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委託人是非專業投資人,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該就委託人買賣的標的種類進行詳細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費用及其收取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包括最大可能損失金額的風險。除了法令的規定外,證券商還應該遵循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 例如,證券商在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受託買賣服務時,應該清楚揭露這些商品的費用結構,包括手續費、交易費等,並告知投資人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例如市場波動、價格波動等,同時也要明確告知投資人這些商品的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另外,證券商提供給非專業投資人的宣傳資料應該清楚、公正且不誤導客戶。在揭露有價證券的可能報酬與風險時,應該以平衡且顯著的方式呈現資訊,並且不得透過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業務的方式使委託人誤認為政府對該有價證券提供保證。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資人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能夠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和風險,並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證券商在執行受託買賣業務時應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公平交易和保護投資人利益。

  • 名詞
  • 揭露名詞
  • 法令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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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應就委託人買賣之標的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