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管理規則第13條如下: 1. 委託書填寫方式:根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要求,可以當面填寫委託書,也可以利用書信、電報、傳真、電話、其他電傳視訊進行委託。這些委託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寫委託書,並且需要依照法規保存客戶的委託紀錄。 2. 委託書內容:委託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 帳號和戶名。 - 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 - 委託日期、時間和委託有效期。 - 國際證券代號。 - 證券種類、數量或金額。 - 委託價格。 - 交割幣別。 - 業務人員簽章。 - 委託人簽章。 3. 電子委託: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也可以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形式進行委託。如果使用這種方式進行委託,證券商可以不需要製作或代填委託書。 4. 委託書填寫紀錄:證券商如果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的委託買賣,並且使用電子方式填寫委託書,或者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的委託買賣,應該按時序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且在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是,如果買賣委託紀錄的儲存作業符合以下要求,則可以免除列印和簽章: - 使用無法修改和消除的電子儲存媒體,並在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建立完整的目錄和管理程序。 - 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且可以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這些規定是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規則制定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客戶的委託交易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記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