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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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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傳真、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依規定保存客戶委託紀錄。
  2. 2.前項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四、國際證券代號。 五、證券種類、數量或金額。 六、委託價格。 七、交割幣別。 八、業務人員簽章。 九、委託人簽章。
  3. 3.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4. 4.證券商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管理規則第13條如下: 1. 委託書填寫方式:根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要求,可以當面填寫委託書,也可以利用書信、電報、傳真、電話、其他電傳視訊進行委託。這些委託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寫委託書,並且需要依照法規保存客戶的委託紀錄。 2. 委託書內容:委託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 帳號和戶名。 - 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 - 委託日期、時間和委託有效期。 - 國際證券代號。 - 證券種類、數量或金額。 - 委託價格。 - 交割幣別。 - 業務人員簽章。 - 委託人簽章。 3. 電子委託: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也可以使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形式進行委託。如果使用這種方式進行委託,證券商可以不需要製作或代填委託書。 4. 委託書填寫紀錄:證券商如果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的委託買賣,並且使用電子方式填寫委託書,或者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的委託買賣,應該按時序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且在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是,如果買賣委託紀錄的儲存作業符合以下要求,則可以免除列印和簽章: - 使用無法修改和消除的電子儲存媒體,並在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建立完整的目錄和管理程序。 - 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且可以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這些規定是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規則制定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客戶的委託交易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和記錄。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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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