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證券商在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時需遵守以下事項: 1. 該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其推介者應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獲客戶授權的代理人進行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業務。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在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 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只能放在特定的櫃台上。 - 不能對一般大眾進行廣告、業務推介或促銷活動。 - 對於已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的委託人,可以透過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等方式進行推介。對非專業投資人的推介,證券商還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 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並且該同意書應為單獨的文件,不得與其他合約合併。委託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終止證券商的推介。 - 在取得委託人同意時,證券商需要確認委託人最近一年內在證券商的交易筆數達到五筆以上,年齡在70歲以下,並且讓委託人在同意書上確認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上且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卡。 - 證券商必須依據第11條的程序確認所推介的特定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 - 所推介的特定投資標的必須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的交易規定。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對於證券商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的管理辦法,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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