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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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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
  2. 2.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7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每月編製對帳單,並在次月十日之前提供給委託人進行查對。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按照訂定的時程,將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交易紀錄整理成對帳單,並在次月的十日之前提供給委託人。 2. 如果委託人帳戶在該月份沒有任何交易紀錄,那麼對帳單的交付頻率需要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制定的管理辦法進行安排。這表示證券商需要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根據委託人帳戶是否有交易紀錄,來確定對帳單的交付頻率。 參考資料: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經濟部證券期貨局。取自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9&parentpath=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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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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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查對。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