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的規定: 1. 證券商財務報告的編製應遵循本準則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對於未在本準則中規定的事項,則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製。 2. 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 根據資料,證券商的財務報告應按照《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進行編製,並遵循相關的法令規定。對於本準則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則應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製。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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