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根據不同業務種類進行會計事務的處理。如果證券商同時從事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業務,則應根據業務種類分別進行會計事務處理。證券商如果同時從事期貨業務,則其期貨部門的會計事務應按照期貨交易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證券商同時從事票券金融業務,則其票券金融業務部門的會計事務應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的規定進行。如果證券商同時從事特定信託業務,則其信託業務部門的會計事務應根據信託業法的規定進行。 可參考資料: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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