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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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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7條,金融機構如欲從事票券金融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許可的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制定。這意味著金融機構需要符合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來申請許可。在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金融機構方可開展票券金融業務。具體的許可要求和程序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來進一步確定。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四條已規定票券商係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等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主管機關許可其他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有法律之依據,爰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627 制定)

本法第四條已規定票券商係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等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主管機關許可其他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有法律之依據,爰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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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