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7條,金融機構如欲從事票券金融業務,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許可的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制定。這意味著金融機構需要符合特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來申請許可。在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後,金融機構方可開展票券金融業務。具體的許可要求和程序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來進一步確定。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四條已規定票券商係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等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主管機關許可其他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有法律之依據,爰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四條已規定票券商係指票券金融公司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等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為使主管機關許可其他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有法律之依據,爰規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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