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8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的內容在所在地公告。這意味著公司必須在其營業地點公告其營業執照的相關事項。這可以確保公眾能夠看到該公司經營的範圍和其他相關信息。具體的公告方式和內容可以參考主管機關的規定和指引,例如金管會所制訂的相關函釋或指南。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之本公司或分公司於開始營業時,應將營業執照所載之公司或分公司名稱、所在地及營業範圍等於其所在地公告。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本公司或分公司於開始營業時,應將營業執照所載之公司或分公司名稱、所在地及營業範圍等於其所在地公告。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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