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6條,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分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營業執照,才可以開始營業。同時,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以及營業用辦公場所的設立、遷移或裁撤,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具體核准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86) 2.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票券金融事務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_disp_seq=22801)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屬金融事業,其管理應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設立除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領得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二、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裁撤與分公司之停業、復業或裁撤,有一致之規範可循並便於管理,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定之。
一、票券金融公司屬金融事業,其管理應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設立除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領得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二、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裁撤與分公司之停業、復業或裁撤,有一致之規範可循並便於管理,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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