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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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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2. 2.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16條,票券金融公司及其分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營業執照,才可以開始營業。同時,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的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以及營業用辦公場所的設立、遷移或裁撤,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具體核准的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票券金融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86) 2. 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票券金融事務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_disp_seq=22801)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票券金融公司屬金融事業,其管理應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設立除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領得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二、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裁撤與分公司之停業、復業或裁撤,有一致之規範可循並便於管理,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定之。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票券金融公司屬金融事業,其管理應比照其他金融機構,爰於第一項規定,其設立除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外,並應領得營業執照,始得開始營業。   二、為使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及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裁撤與分公司之停業、復業或裁撤,有一致之規範可循並便於管理,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七條及票券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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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