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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主管機關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2.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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