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兼營與投資之限制)

  1. 1.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3. 3.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規定證券商須依種類分業經營、不得兼營他業,金融機構經許可才能兼營證券業務,且證券商非經核准不得投資其他證券商。

Q · 為什麼銀行也能賣股票、賣基金?

依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第 2 項,原則上證券業務只有專業證券商能做,「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書開了一扇門: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可以兼營證券業務。這就是你在銀行就能下單買股票、做財富管理的法律依據。重點是「兼營」許可有範圍,銀行能做的證券業務不一定等於專業券商的全部項目。

白話解讀

台灣的金融產業結構裡有一條多數人看不見的柵欄:證券商只能做證券的事,銀行只能做銀行的事,保險只能做保險的事。這條就是證券業那道柵欄的具體規格。第一項規定證券商必須按照自己的類別(承銷、自營、經紀)各做各的,不能越界。但後面的「但書」開了一扇門: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兼營。第二項更關鍵:原則上證券業務只有專業證券商能做,其他行業不能兼著做。但銀行是例外,經許可後可以兼營證券業務。這就是你在銀行櫃台也能買基金、做財富管理的法律基礎。第三項則堵住了另一個漏洞:證券商之間不能隨便互相投資,防止透過交叉持股壟斷市場。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為證券業分業經營的核心規範,包含三層管制:第一項要求證券商依其種類(承銷、自營、經紀)分別經營、不得跨營本業以外業務(經核准者例外);第二項禁止他業兼營證券業務,但金融機構經許可者除外;第三項限制證券商非經核准不得投資其他證券商,藉以防止市場壟斷與利益輸送。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的證券服務跟券商到底差在哪?

法律上銀行是「兼營」證券業務(45條2項但書),券商是「專營」。兼營許可範圍通常比專營窄,某些衍生性商品或複委託業務銀行不一定能做。內行人提示:比較時不要只看手續費折扣,要看「許可項目清單」,你想做的交易若不在範圍內,折扣再低也沒意義。

Q2為什麼證券商不能隨便投資其他證券商?

45條第3項立法目的是防止市場壟斷與利益輸送。若大券商可自由併購小券商,市場恐被少數金控壟斷。主管機關核准時審查市場集中度與投資目的。內行人提示:金控旗下交叉持股走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另一套程序,例外比想像多。

Q3一般公司能不能順便做一點證券業務?

不行。45條第2項前段明文「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只有金融機構經許可才能兼營。科技公司想碰證券業務,要嘛申請券商牌照,要嘛走第44-1條沙盒。內行人提示:打著社群投資、跟單交易旗號的平台,若實際在幫你買賣有價證券卻沒牌照或合法合作券商,就是違法經營。

Q4證交法45條是什麼?

證券業分業經營的核心規範:證券商分類經營、他業不得兼營(金融機構經許可例外)、券商投資其他券商須核准。

Q5什麼叫證券業分業經營?

銀行、證券、保險各做各的,跨業須主管機關許可,目的在風險隔離。45條是證券業這道牆的具體規格。

Q6什麼是『兼營』證券業務?

金融機構於本業外經許可同時經營證券業務,許可範圍通常比專業券商窄。

Q7證券商三種類別差在哪?

承銷(幫公司賣新股)、自營(自己買賣)、經紀(幫客戶下單),45條要求各做各的不得越界。

Q8銀行要怎樣才能兼營證券業務?

依45條2項但書,金融機構須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許可,並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的條件。

Q9怎麼確認銀行的證券兼營範圍?

調閱該銀行的兼營許可證照與項目清單,確認你要做的交易類型是否在許可範圍內。

Q10證券商想投資其他券商要怎麼做?

依45條3項須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審查市場集中度與投資目的,不是有錢就能買。

Q11發現平台無牌違法經營證券業務怎麼辦?

保留交易紀錄與對話,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受損可主張對方違法經營請求賠償。

Q12銀行兼營 vs 專業券商哪個有利?

專業券商項目通常較全(複委託、衍生性商品),銀行兼營勝在便利但範圍受許可限制。看你要做的交易類型在不在範圍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專業證券商銀行兼營
經營型態專營證券業務兼營(45條2項但書特許)
許可範圍承銷/自營/經紀依牌照通常較窄,須逐項看兼營許可
監理依據證交法+證券商管理規則證交法+銀行法雙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33条(金融機関の証券業務の禁止・兼営の特例)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2조(금융투자업의 인가)
🇨🇳 中國证券法 第120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 第43条(分业经营)
🇩🇪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32(Erlaubnis)+ WpHG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531-10 / L.532-1(agrément des entreprises d'investissement)
🇺🇸 美國Gramm-Leach-Bliley Act 1999 +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5(broker-dealer regi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