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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兼營與投資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3.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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