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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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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主管機關准,不得兼營他業。
  2. 2.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7條第1項,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這意味著期貨商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得同時經營其他業務。然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證券商可以兼營證券相關的期貨業務,但必須經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該條還指出,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的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根據第3項的規定,經營期貨業務的機構應該設立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期貨業務,該部門的營業和會計必須獨立。這意味著期貨業務必須獨立於其他業務,並有專門的部門來負責處理期貨業務。 根據我找到的最新的參考資料,不幸的是,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示例與此特定的法條相關。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立法理由一、為使期貨商之會計、財務及內部組織健全,利於管理,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以專業經營為原則。但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經濟環境之實際狀況,核准兼營,以保留彈性。   二、為使由他業兼營期貨業務之期貨商獨立於其原有業務之外,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爰參考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設立獨立部門,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為使期貨商之會計、財務及內部組織健全,利於管理,第一項、第二項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明定期貨商以專業經營為原則。但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經濟環境之實際狀況,核准兼營,以保留彈性。   二、為使由他業兼營期貨業務之期貨商獨立於其原有業務之外,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爰參考銀行法第二十八條、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立法精神,於第三項明定其應設立獨立部門,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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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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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57 條規定:「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5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