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營他業。
-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交易法 第5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