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交易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主管機關准,不得兼營他業。
  2.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其兼營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3. 依前項經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