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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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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但依前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期貨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8條,期貨商的名稱必須包含「期貨」字樣。但根據前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符合期貨商定義的業者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並非所有期貨相關業者都需要在名稱中加入「期貨」字樣。 參考資料: - 由期交所公告的《第37條至第42條、第58條至第68條及附件二》https://www.taifex.com.tw/cht/2/futContractsSummary - 期貨交易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什麼樣的業者符合期貨商的定義,在此定義下,不需要在名稱中加入「期貨」字樣就可以被視為期貨商。 Example: 一家名為「ABC投資」的公司,提供許可的期貨交易業務,因符合期貨商的定義,不需要在名稱中加入「期貨」字樣作為標識。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但依前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期貨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外界直接辨識期貨商,並防止假冒情事,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期貨商名稱應標明期貨字樣。   二、為配合前條第二項但書兼營期貨商業務者,爰設但書例外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304 制定)

一、為便利外界直接辨識期貨商,並防止假冒情事,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五十條、國外期貨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期貨商名稱應標明期貨字樣。   二、為配合前條第二項但書兼營期貨商業務者,爰設但書例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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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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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58 條規定:「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但依前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期貨商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