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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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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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59條,期貨商的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是由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期貨商在進行交易時,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的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的要求。具體的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金額並沒有在此條文中提及,需要參考相關法規或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參考資料例子:期貨交易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21 。(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關聯度)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期貨商之資本額或指撥營運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充實期貨商資本,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f(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立法精神以及我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本(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例如:外國公司分公司、兼營期貨業務)之額度。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為充實期貨商資本,保障期貨交易人權益,參考美國商品交易法第四條f(2)、新加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立法精神以及我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國外期貨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資本(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資金(例如:外國公司分公司、兼營期貨業務)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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