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要旨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第2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 IFRSs),除第二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網址:http://163.29.17.154/ifrs/index.cfm)公告之各年度適用之 IFRSs。
二、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擇採用前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附註中說明採用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本會認可該年度適用之 IFRSs 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二四八五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