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0條,以下是該條的逐項釋義: 1.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後,應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a. 發行新股或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等情況以外的發行行為,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專戶中。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的合約細節須在價款收取前訂定,並於訂約日起的兩日內將相關資料輸入資訊申報網站。 b. 每季結束後十日內需輸入資金運用計劃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至資訊申報網站。不過,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c. 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或第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情況下,應就資金執行進度、未使用資金處理情況的合理性及計劃是否變更徵詢原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的意見,同時輸入資訊申報網站。 d. 資金運用計劃項目變更或個別項目金額的調整,導致原個別項目所需資金減少金額合計數或增加金額合計數超過所募集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需報中央銀行核准後,公告計劃變更並報告股東會追認,同時徵詢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使用資金用途的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資訊申報網站。不過,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e. 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的情況下,應於完成登記後一年內洽請原承銷商就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事項對外國發行人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的影響出具評估意見,並輸入資訊申報網站。 f.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的情況下,在計劃完成前須在年報中揭露執行進度;發行公司債的情況下,需在資金募集完成後的兩日內及公司債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輸入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至資訊申報網站。 g. 發生根據上市地國政府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需即時公告的重大情事,應同時輸入資訊申報網站。外國發行人主動公告的情況也一樣。 h. 以新台幣計價的公司債募集的資金應保留在新台幣中,並限制其用途於在台實質投資或經中央銀行同意的範圍。以外幣計價的公司債則需保留在外幣中,不得兌換為新台幣使用。 2. 前款所述募集款項的匯出,應經主辦證券承銷商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3.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的情況下,除了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的規定外,還應於發行後十日內將按照發行當地國證券法規定編製的公開說明書上傳至資訊申報網站。不過,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的情況下,可以免去上傳的要求。 4.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的情況下,如果存在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的認購,應在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其認購名單及個別認購價格及數量,并輸入資訊申報網站。如果受到上市地國證券主管機關的詢問,則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在接到詢問的日子起的兩日內,并提交相關資料至本會申報。 5.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股票、股款繳納憑證、債券及存託機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情況下,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不過,如果根據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有價證券需以實體方式發行,則需與外國保管機構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保管契約並確認發行數額後才能在國內發行。 6. 採用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的情況下,於發行、轉讓或註銷時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相關規定辦理。 7. 外國發行人在其註冊地國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新股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應將有價證券交付給認股人,並在交付之前在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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