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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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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發行人申報下列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件。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2. 2.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找到了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1 條" 的相關內容。根據這條條款,外國發行人在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案件時,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受理。另外,當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以上提到的案件後,如果後續發現有違反本準則需要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的情況,相關機構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進行撤銷或廢止。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23&FLNO=9-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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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1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申報下列案件,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一、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