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找到了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1 條" 的相關內容。根據這條條款,外國發行人在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案件時,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來受理。另外,當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以上提到的案件後,如果後續發現有違反本準則需要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的情況,相關機構可以根據法規的要求進行撤銷或廢止。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23&FLNO=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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