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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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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在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時,需要依案件性質準備「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一至附表五),該申報書中必須包括相關的事項,並且需連同應檢附的文件一同向主管機關(本會)申報並經批准生效,才能進行募集與發行。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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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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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