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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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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2. 2.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一、自設立登記後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其營運主體之實際營運年限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二、財務報表之決算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達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一會計年度稅前純益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的規定,針對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情況,如果沒有被公司法第139條第2項所限制而不得上市買賣,則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進行對外公開發行。但是,如果股東會有另外更高比率的決議,則從股東會的決議來執行。 對於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情況,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百分之十,進行對外公開發行。但是,如果股東會有另外更高比率的決議,則從股東會的決議來執行: 1. 自設立登記後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或者屬於投資控股公司型態,其營運主體的實際營運年限已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2. 財務報表的決算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稅前純益達到新台幣四百萬元以上: (a) 最近年度達到百分之四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決算沒有累積虧損。 (b) 最近兩個年度均達到百分之二以上。 (c) 最近兩個年度平均達到百分之二以上,且最近一個年度的獲利能力比前一個年度更好。 範例: 根據《根據第30-32條及第48條修訂交易所發行證券辦法》,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打算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發行新股,則應該遵循相關的申報程序和要求,並根據證交法第22條的規定,申報生效後方能進行發行。這樣可以確保投資者的權益受到適當的保護。 參考資料:《根據第30-32條及第48條修訂交易所發行證券辦法》,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sfb.org.tw/uploads/Doc/法規函釋/根據第30-32條及第48條修正交易所發行證券辦法.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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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