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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4 條

  1. 1.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應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辦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宜。
  2. 2.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國內股東之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應以與掛牌相同之幣別給付。
  3. 3.依前項規定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由代辦股務機構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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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4條之規定,該條共有3項內容。首先,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在申請股票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時,需要指定國內專責機構處理結匯申請、支付股息、繳納稅捐以及資訊揭露等相關事宜。其次,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委託發放給國內股東的股息、紅利或其他收益,必須以與掛牌相同的幣別進行支付。最後,根據前項規定所產生的外匯收支或交易,需要由代辦股務機構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一項規定了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的投資抵減辦法。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了對於具有一定條件的營利事業,可以享受投資抵減相關的優惠措施。這些法條提供了關於公司研發、人才培訓和國際品牌形象建立方面的相關規定。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依該準則的規定辦理。根據第3條第7款的定義,台灣存託憑證是指由存託機構在國內發行的用於存放在保管機構的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的憑證。因此,台灣存託憑證並不是指外國發行人直接在台灣發行的有價證券,也不是指外國有價證券本身。存託機構在台灣境內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雖然是用於存放外國發行人的有價證券,但與外國發行人在外國發行的外國有價證券是不同的。這些準則提供了關於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相關規定。 最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1條至第145條的規定,有價證券的上市及終止上市不僅涉及發行公司的權益,還涉及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交易所應與上市公司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且要在主管機關核准下生效。對於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如果沒有經過上市契約核准,則不得在證券交易所的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同樣地,證券交易所有權終止一個有價證券的上市,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發行人也可以根據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這些法條表明,有價證券的上市和終止上市需要由有價證券的主管機關根據公權力來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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