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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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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三、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之條件與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股票之登錄、印製、簽證、發放、帳簿劃撥交付及其在國內買賣之交割交付方式。 七、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以下事項: 1. 發行目的。 2. 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3. 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4.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5. 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 (一) 受讓的股份或收購的營業或財產的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的條件與限制。 (二) 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 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 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6. 股票的登錄、印製、簽證、發放、帳簿劃撥交付及其在國內買賣之交割交付方式。 7. 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8. 其他根據本《處理準則》應記載之事項。 參考資料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該法條規定了股票發行計畫應包含的具體內容。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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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