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除受讓他公司股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8條,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的規定如下:除非是受讓公司股份、合併或收購公司而發行股票的情況,以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的情況下,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參考資料: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