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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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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或興櫃公司應委託代理機構處理股務事務,並由該機構製作和保管股東名簿。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法律規章或公司法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審查準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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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