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19 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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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9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或興櫃公司應委託代理機構處理股務事務,並由該機構製作和保管股東名簿。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相關的法律規章或公司法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審查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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