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0 條
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八),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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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0條的規定,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八),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根據資料,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在股票發行後的公司每月向中央銀行提交「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並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這個月報表的內容和格式可能在相關的法規中有進一步的詳細說明。具體的例子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涉及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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