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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0 條

股票發行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八),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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