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且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如果以中英文併列的方式記載,如果在文義上有差異,則以中文為準。此外,年報還應包括董事會名單、國內指定代理人的相關資訊,以及公司概況、特別記載事項等內容。 參考資料: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期貨局,修正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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