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1 條
- 1.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 2.前項年報申報及應行記載事項除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報之封裏: (一)董事會名單(設籍臺灣之獨立董事應增加記載國籍及主要經歷)。 (二)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年報之內容: (一)公司概況應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 (二)特別記載事項應包括與我國股東權益保障規定重大差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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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電子檔傳至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且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如果以中英文併列的方式記載,如果在文義上有差異,則以中文為準。此外,年報還應包括董事會名單、國內指定代理人的相關資訊,以及公司概況、特別記載事項等內容。 參考資料: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券期貨局,修正日期: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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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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