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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2 條

  1. 1.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附表六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2.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交易之股票,以已在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交易之同種類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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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22条的规定: 1.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与发行股票时,需要依照案件性质准备好“外国发行人于国内募集与发行股票申报书”(附表六至附表九),上面应包含必要的信息,并且连同所需携带的文件一起向金管会申报并生效,才能进行股票的募集与发行。 2. 第二上市(櫃)公司申请上市或上櫃交易的股票,必须限制在已经在其他证券市场上市或上櫃交易的同类股票范围内。 参考资料: -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front/npdo000000s.aspx?menu=456&n=6281) -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商務處第二上市(櫃)公司公告 (https://www.fsc.gov.tw/zh/home.jsp?id=116&parentpath=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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