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之股票,其權利義務應與其在其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3條,第二上市(櫃)公司所申報募集與發行的股票,其權利義務應與其在其他證券市場發行的同種類股票相同。 參考資料: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銘傳大學學術研究出版中心,王詮棟、周威宇,2013,《金融法律與監管實務》,第三章有價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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