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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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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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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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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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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股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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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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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第二上市(櫃)公司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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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存託憑證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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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債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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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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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補辦公開發行及其他發行新股案件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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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補辦公開發行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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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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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減少資本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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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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