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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發行人: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時,其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者。 三、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四、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登錄興櫃者。 五、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規定在創新板上市買賣者。 六、存託機構:指在國內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得辦理臺灣存託憑證務之金融機構;或指在海外依發行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機構。 七、保管機構:指與存託機構訂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保管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金融機構;或指保管外國發行人所發行股票之機構。 八、臺灣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國內所發行表彰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之憑證。 九、參與發行:指外國發行人依存託契約協助執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並依約定履行提供財務資訊之行為。 十、申報生效:指外國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十一、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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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的定義,下述是每個詞彙的解釋: - 外國發行人:指在外國法律下組織登記的法人,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 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的股票首次經許可後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買賣,而該股票在海外證券市場未掛牌交易。 - 第二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的股票或類似股票已在核定的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交易,且經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在台灣上市或上櫃買賣。 - 興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的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交易,但已經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在該處登錄並上市。 - 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指股票已經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查準則在創新板上市交易。 - 戰略新板興櫃公司:指股票已經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登錄在該處戰略新板交易。 - 存託機構:指在台灣經過有關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台灣存託憑證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是在海外根據發行國的證券法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機構。 - 保管機構:指與存託機構簽訂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保管存託憑證所表彰的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或者指保管外國發行人股票的機構。 - 台灣存託憑證:指存託機構在台灣發行,由保管機構保管的外國發行人有價證券的憑證。 - 參與發行:指外國發行人根據存託契約協助執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並按照協議提供財務資訊。 - 申報生效:指外國發行人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申報,除申報文件不完整、有必要補充說明以保護公共利益外,從金融監委會及指定機構收到申報文件的當日起一定交易日內即可生效。 - 營業日:指證券市場的交易日。 這些定義是根據上述法條中的相關條款提供的。例如,關於第一上市(櫃)公司,根據這個定義,如果外國發行人的股票首次在台灣上市,而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則該外國發行人的股票符合第一上市(櫃)公司的定義。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第2十條第3項《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130077&FLNO=3)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s://data.gov.tw/dataset/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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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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