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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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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及集團簡介、集團架構、風險事項、股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資料)。 二、營運概況(包括業務範圍、競爭策略、業務目標、策略及計畫、市場、生產及銷售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三、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包括本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資金運用計畫分析)及其約定事項。 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暨其他重要事項)。 五、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總結意見。 七、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 八、代辦股務機構。 九、保管契約之主要內容。 十、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有關外國人證券交易之限制、租稅負擔及繳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十一、股票在所上市證券交易市場最近六個月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但上市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為該上市期間之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 十二、股東行使權利之方式。 十三、委託經本會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者,應揭露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 十四、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2. 2.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3. 3.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先向認股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5條的規定,其有以下幾點內容: 1.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該條列出了公開說明書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財務概況、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等。 2.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根據此規定,公開說明書的稿本需要按照金融監委會規定的格式進行電子傳遞。在公開說明書生效後,30天內應將修正後的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案的形式傳至金融監委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3. 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先向認股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根據此規定,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募集和發行股票時,應先向認股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這些解釋是根據我們對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5條的理解。然而,由於我們無法確定問題中提到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內容,因此無法舉出特定的範例。建議查閱金融監委會或相關法規網站,以獲取最新的準則內容和相關範例。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人證名詞
  • 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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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內容除依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