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26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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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該機構有責任製作並保管公司的股東名簿。這意味著第二上市(櫃)公司需要委託具有股務相關專業的機構處理相關事務,包括管理股東名簿。該機構必須製作並妥善保管公司的股東名簿,以確保股東權益的確實性和可追溯性。 作為參考,我們可以看到《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的原文以及其可能的相關範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6條原文: 「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可能的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名簿應由股東登記證券機構處理,該機構負責記載股東的持股量和相關資訊。例如,某上市公司根據該法規定委託股東登記證券機構A公司處理其股東名簿,A公司將負責製作和保管該公司的股東名簿,以確保股東相關資訊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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