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準用之。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在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時,這些規定可作為參考依據。然而,由於我在資料中並未找到詳細說明有關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這些條文的具體釋義。另外,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相關範例,也無法提供與這些條文有關的具體範例。遺憾的是,以我目前所掌握的資訊,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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