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8條,該法條中提到了幾個關鍵點: 1. 外國發行人第二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要求:該條款規定外國發行人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者,需向本會提交「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申報書」,並附上相應的文件,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發行。 2. 第二上市(櫃)公司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如果第二上市(櫃)公司的股東想委託存託機構在國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則需要向本會提交「非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申報書」,並附上相應的文件,經本會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發行。 3. 第二上市(櫃)公司因分割或股利分派等情況申報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如果第二上市(櫃)公司因分割或股利分派等原因導致已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免費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該其他公司可以向本會申報其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或上櫃契約的同時,申報以前參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的股份。 4. 申報流程和要求:該條款指出除了需要提供已核定的海外證券交易所同意上市交易的證明之外,還需根據規定提交相關文件,並在本會及本會指定的機構提出申報後的七個營業日內生效,並且可以免辦理公開承銷。 綜上所述,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28 條的規定,該條款針對外國發行人和第二上市(櫃)公司在參與台灣存託憑證的發行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程序,同時也要求提交相關書面文件以及經核定的證明文件。具體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進行查找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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