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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2 條

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 二、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數量。 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及時間。 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之處理程序。 五、契約解除及變更之處理方式。 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之處理方式。 七、保管機構於收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 八、保管契約所適用之準據法。 九、保管契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之約定者,其約定之內容。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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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保管契約或其他保管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國籍和主營業所所在地。根據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該準則僅對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規定進行說明。 二、所保管的有價證券的名稱、種類和數量。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三、保管機構所受報酬的計算方式、給付方法和時間。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四、有價證券保管及領出的處理程序。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五、契約解除和變更的處理方式。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六、所保管的有價證券毀損或滅失的處理方式。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七、保管機構在收到所保管的有價證券後,應通知存託機構。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八、保管契約所適用的準據法。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九、保管契約的訴訟管轄法院;如有仲裁的約定,則根據約定的內容處理。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十、其他重要約定或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參考資料未提及有關此項的具體規定與範例。 綜上所述,根據參考資料,對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的詳細規定和範例並未提及,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文件以進一步了解其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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