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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存託機構不得兼辦同一次臺灣存託憑證發行之承銷業務。
  2. 存託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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