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8

快速跳轉

第二上市(櫃)公司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8條,當第二上市(櫃)公司需要提供存託契約約定所要求的任何資料時,該公司必須在提供資料的三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意味著第二上市(櫃)公司在接收到存託機構要求提供資料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第二上市(櫃)公司與存託機構之間的資訊交流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8 條規定:「第二上市(櫃)公司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