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櫃)公司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8條,當第二上市(櫃)公司需要提供存託契約約定所要求的任何資料時,該公司必須在提供資料的三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意味著第二上市(櫃)公司在接收到存託機構要求提供資料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第二上市(櫃)公司與存託機構之間的資訊交流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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