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38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依存託契約約定應提供存託機構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8條,當第二上市(櫃)公司需要提供存託契約約定所要求的任何資料時,該公司必須在提供資料的三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意味著第二上市(櫃)公司在接收到存託機構要求提供資料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第二上市(櫃)公司與存託機構之間的資訊交流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