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的规定,有以下几点解释: 1. 第二上市(櫃)公司适用条件及申报要求:如果属于第二上市(櫃)公司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交《外國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括申報書》(附表十五),附上相关文件,向本会申报生效,并且在预定发行期间内完成发行: a. 臺灣存託憑證已在国内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所交易满一年。 b. 最近三年内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公开披露财务业务信息。 c. 最近三年内未违反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d. 最近三年内未办理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时被本会或海外上市地国主管机关退回、撤销或废止等情况。但是,自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如果尚未募足并收足现金款项而被本会或海外上市地国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不在此限。 e. 最近三年内根据本会或海外上市地国主管机关申报生效的现金增资和发行公司债券计划都按照预计进度实施,并且没有重大变更。 f. 委任的国内和国外会计师在最近三年内未因办理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相关业务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g. 委任的主办承销商在最近三年内未因办理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相关业务而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下令解除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职务以上处分。 2. 预定发行期限:前述预定发行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并且在向本会申报时确定。 3. 托管人:第二上市(櫃)公司在预定发行期间内发行台灣存託憑證时,应全部委托证券承销商包销。 参考资料: - 《證券發行人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辦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发布日期: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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